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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北京科大天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就餐卡章程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天工大厦员工餐厅就餐卡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更好为大厦客户员工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人”指北京科大天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持卡人”指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购买就餐卡并实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本章程规定的办卡对象为天工大厦客户员工及本公司员工)。

“记名卡”指由发卡人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等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第三条 发卡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就餐卡,并受本章程约束。

第二章 就餐卡

第四条 本公司就餐卡为实体预付卡,是由发卡人预先订制且具有消费功能的实体卡,可在天工大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 就餐卡以人民币计价,预充值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就餐卡为记名卡,可挂失、可转让及退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第七条 发卡人有权对就餐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就餐卡本身(例如卡面或通知等方式)向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章 购买

第八条 满足本章程购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大厦内客户)可以现金、借记卡、信用卡、银行转账或其他发卡人接受的支付方式,向发卡人购买就餐卡。除前述销售渠道之外,发卡人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网站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销售该卡。

第九条 持卡人可以现金、借记卡、信用卡或其他发卡人接受的支付方式,在发卡人特定的充值点为就餐卡进行充值。充值的渠道如有变更由发卡人另行通知。

第十条 单张实体就餐卡卡内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次充值金额无特殊限制。

第十一条 实名认证

1.首期用户办理新卡及后期用户批量办卡,由单位统一提供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含姓名、有效证件号、联系方式、加款金额及工本费10元)办理开卡手续。

2.就餐卡办理需实名认证,持卡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供发卡人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发卡人应保存前述持卡人的登记信息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充值的,不可使用现金,应通过发卡人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或通过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第四章 充值及使用

第十三条 在持卡人持就餐卡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若就餐卡余额不足的,持卡人可使用现金、信用卡或借记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充值。

第十四条 充值时间:周一至周五11:00-13:00(以上时间为工作人员办理就餐卡相关业务时间),周六日及节假日休息。

第十五条 充值地点:天工大厦B座地下一层员工餐厅

第十六条 交易错误的查询与更正

1.如发卡人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交易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发卡人有权进行更正。如对该等更正有疑义,持卡人可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发卡人将对持卡人的疑义进行调查,更正差错(如有)并及时告知持卡人处理结果。如不存在差错,发卡人将对持卡人作出相应解释。

2.如持卡人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错扣或其他交易差错,持卡人应在交易发生后及时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查询;经发卡人证实确有差错的,持卡人应经消费商户确认签字后更正就餐卡内的余额,除此之外,发卡人不对持卡人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发卡人将向持卡人提供就餐卡资金余额查询及消费明细查询,向持卡人就就餐卡使用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并处理持卡人的投诉与建议。

第十八条 购卡人或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不应将就餐卡以任何形式转售予任何第三方(除大厦内入驻客户提供相关转让证明外),也不应将就餐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第十九条 因下述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就餐卡的,发卡人对持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发卡人应当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1.发卡人或商户运营或结算系统停机维修或维护。

2.电力、电信或银行的系统、设备或网站发生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导致停电、或数据传输不稳定、失败或中断。

3.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游行示威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发卡人或商户不能正常营业,或造成其运营或结算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行。

第五章 退卡、遗失与换卡

第二十条 退款销卡

1.需要退款销卡的用户,凭有效证件均可办理。个人卡提供办卡时登记的相关证件原件,单位公卡办理就餐卡注销业务,除经办人出示身份证件外,还需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单。

2.科大天工大厦入驻客户员工原则上应在其所属单位与我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六个月内办理退款销卡手续。

3.如果没有就餐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凭注册的有效证件办理补办业务后办理注销业务。

4.无就餐卡且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不予办理。

5.退款销卡时,充值款未曾开过发票的,卡内余额可退还持卡人。充值款已开发票的,在退还发票的前提下,退还卡内余额,做销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遗失与换卡

1.持卡人因意外丢失或就餐卡毁损无法使用而需换卡的,应及时在充值时间到充值处挂失,挂失者须填报自己的就餐卡号并提供登记的相关证件,如果找回了已挂失的就餐卡,应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充值处解挂后方可使用。由于就餐卡丢失而造成的金额损失,由本人负责。丢失就餐卡的用户,不能提供卡号且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不予办理挂失业务。

2.挂失后确实无法找回需要补办新卡的,持卡人可凭有效证件在发卡人指定的场所进行补办,经发卡人指定人员核实确为其所发就餐卡且尚有余额,应按规定进行补办,持卡人应支付更换新卡工本费10元,可直接从卡内余额中扣取或余额不足扣减时由持卡人以其他方式支付。换(补)卡时,余额自动转入新卡。

3.换卡、补卡或卡片信息变更业务,需填写《卡片变动业务申请单》(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单位公卡办理就餐卡变动业务,除经办人出示身份证件外,还需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单。

第六章 发票

第二十二条 就购卡人购买的就餐卡或持卡人充值,发卡人将根据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向购卡人或持卡人开具符合国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售卡企业处购买就餐卡或充值后,应根据充值小票上的金额,于购买就餐卡或充值后三个月内在发卡人处申请发票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所申请的发票金额需与销售或充值小票上的购卡金额一致;发卡人发票开具内容需符合国家适用法律、法规,不可依持卡人任意的要求而开具。

第七章 发卡人的权力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人的权利

1.发卡人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人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发卡人若发现就餐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卡人的义务

1.发卡人应以书面或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供就餐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人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及现场咨询服务。

3.发卡人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持卡人的权力及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就餐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就餐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就餐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人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就餐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就餐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就餐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人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就餐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就餐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发卡人有权拒绝交易、暂停或终止对持卡人的服务,所有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发卡人、售卡企业或特约商户根据国家适用法律、法规核实持卡人身份及就餐卡交易信息等情况,遭拒绝的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就餐卡导致就餐卡污损、遗失、灭失的;

2.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或使用就餐卡或进行充值的;

3.在发卡人公布的售卡或充值渠道之外购买就餐卡或进行充值的;

4.在购买或使用就餐卡或进行充值时存在欺诈行为的;

5.违反本章程购买或使用就餐卡或进行充值;

6.违反国家或地方适用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

7.使用伪造、变造、残缺不全的就餐卡;

8.有其他损害发卡人、特约商户或其他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免责条款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发卡人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当事人因就餐卡引起的但不属于发卡人服务范围内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对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名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本条之规定不排除或限制发卡人在如下方面的责任:(1)欺诈行为引起的责任;(2)适用法律规定不应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人制订,发卡人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但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发卡人指定的途径提前公告。本章程经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不再逐一通知购卡或持卡当事人,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购卡人或持卡人有义务定期关注以了解本章程的修改情况。若持卡人在本章程修改之后仍继续购买或使用就餐卡的,即视为当事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如果持卡人不同意修改,则应在本章程修改生效前将就餐卡使用完毕,本章程生效之后应停止使用就餐卡。